1.
医疗报销
保障名称
赔付条件
医保内住院自付费用
因疾病和意外在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医保支付范围并经过医保等待遇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不含基本医保起付标准内部分和异地就医首先自付部分)。
个人负担费用扣除免赔额1.8万,累计10万元以下的,按65%赔;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80%赔;5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95%赔。赔付限额150万。
医保内门诊慢性病自付费用
保险期间内,在潍坊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备案门诊慢性病治疗产生的,符合基本医保等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基本医保起付标准内部分和异地就医首先自付部分)。
扣除1.8万元免赔额后,赔付70%(既往症赔40%),年度限额150万元。
医保外住院特定合理药品费用、特殊高额耗材费用
因疾病或意外在潍坊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合理治疗所需的医保目录外且已列入本产品正面清单的药品(不含药店购买)、特殊高额耗材费用。
特定合理药品费用扣除2万免赔额后,按60%赔,限额50万元;
特殊高额耗材费用扣除2万元免赔额后,赔付40%,限额30万元。
特定高额药品费用
保险期间内,在有开具特定高额药品处方资格的定点医院诊断患重疾,需使用《潍坊市医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持《潍坊市医保特定高额药品使用评估表》和处方在制定医院、药店产生的费用。扣除1万元免赔额,赔80%(既往症赔40%),年度限额100万。
特殊疗效药品费用
保险期间内,在潍坊市指定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指定药店产生的特定特殊疗效药品费用。扣除1万元免赔额后,赔70%,限额30万元。
保障对象为首次确诊时,已参加潍坊市基本医保,并取得潍坊市户籍满5年的患者,或已参加潍坊市基本医保、取得潍坊市户籍,年龄不满5周岁,其生父母一方取得潍坊市户籍满5年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