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2)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疗养、康复治疗、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牙科治疗、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4)皮肤色素沉着治疗,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他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5)各种矫形、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变性手术及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形整容手术,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
(6)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7)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9)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齿、义眼、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0)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2)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
(13)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14)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等费用;
(1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6)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7)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8)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2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
(21)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2)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23)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24)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41)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25)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接受治疗。
亮点一:保证续保6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不会受到理赔或健康改变的影响。
亮点二:可选责任丰富,可选癌症住院津贴或者癌症保费豁免。
不保痤疮治疗,以及重疾医疗仅保癌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