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报销
保障名称
赔付条件
自付及转外自理费用保障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诊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范围且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医疗补助报销后的自付及转外自理费用(含按规定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费用),保险人按50%比例给付保险金,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50万元。大病保险各项起付线以下费用不纳入绍兴市首款定制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越惠保)待遇范围。
药品及部分材料自费费用保障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诊疗期间,在医保定点的就诊医院发生的合理治疗所需的药品自费费用(国家医保目录内超过限定范围的药品费用、国家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不含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费用)和血液透析器、血液滤过器、人工关节材料自费费用,保险人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剩余部分按60%比例给付保险金,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50万元。其中,绍兴市外异地就医符合上述规定费用按50%计入报销范围。未经过基本医保申请报销的,本责任不予赔付。?未经确认的长期异地就医、异地转诊、临时异地就医发生住院、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本责任不予赔付。
高额外购自费药品费用保障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需使用《越惠保高额外购自费药品目录》(详见附件1,下同)范围中的药品,且符合《越惠保高额外购自费药品目录》中对应药品适应症限制范围,开具处方后,在指定药店购买《越惠保高额外购自费药品目录》中的自费药品费用,保险人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剩余部分按60%比例给付保险金,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