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核心保障
意外伤害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残疾的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JR/T0083—2013)(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预防接种身故/残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种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或偶合症,并自不良反应或偶合症诊断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不良反应或偶合症为直接原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按本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残疾金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预防接种意外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种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并在释义医院或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该一般反应、异常反应或偶合症诊断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必要合理费用,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付比例计算给付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异常反应或偶症医疗保险金。报销比例100%,无免赔额。
意外住院津贴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该事故在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每天给付50元住院津贴(不超过180天)。
意外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意外伤害事故,医疗相关责任仅承保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发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必要的、合理的治疗费用(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0元免赔,100%赔付。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的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救护车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主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救护车车费,保险人在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支付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救护车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