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 1-17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或被保险人在
下列第 18-20 项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见释义 20)及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7.等待期内确诊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等待期内接受相关检查且在
等待期后确诊为同一种重大疾病的;
8.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2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22);
9.被保险人自身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
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被保险人参加任何潜水(见释义 23)、地下作业、空中运动、滑翔伞、搭
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登山、攀岩(见
释义 24)、滑雪、探险(见释义 25)、武术、摔跤、特技(见释义 26)表演、赛
马、赛车、搏击等危险活动;
11.医疗事故(见释义 27)所引起的医疗费用;
12.任何职业病(见释义 28),BRCA1/BRCA2 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
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Wilms 瘤、Li-Fraumeni 综合征、视网膜母细胞瘤及其
他确诊为家族遗传性的癌症引起的医疗费用;
13.接种预防癌症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以鉴定癌症的遗传性、接受实验性医
疗、采取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手段引起的医疗费用;
14.服用滋补类中草药,即以提高人体免疫力为主要用途的单味使用的中草
药,包括但不限于人参、阿胶、鹿角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鳖甲胶、马宝、
珊瑚、玳瑁、冬虫夏草、藏红花、羚角、犀角、牛黄、麝香、鹿茸、铁皮枫斗;
15.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流产、
堕胎、避孕、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康复治疗或训练、疗养、健康体检、预防性治疗、体外或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用具(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眼镜、义眼等)及其安装;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变性手术、牙齿治疗以及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进行的整容手术;
16.在医院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或国际医疗部发生的医疗费用;
17.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18.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29);
1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3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3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32)的机动车(见释义 33);
2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见释义 34)、性病,因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HIV)感染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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