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的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9、因医疗事故(见释义)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释义)除外;
11、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见释义)、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释义)、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特技表演(见释义)、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活动;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在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的未愈疾病;
16、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17、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18、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19、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20、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21、遗传性疾病(见释义,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肾髓质囊性病”、“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肝豆状核变性(或称 Wilson 病)”、“骨生长不全症”、“脊髓小脑变性症”、“嗜血细胞综合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艾森门格综合征”)。
亮点一:保障全面
保一般住院、重疾住院、特殊门诊,住院前后门急诊,还有重疾豁免、恶性肿瘤津贴保障;
亮点二:保证续保6年
6年内保证续保,在续保期间内,保险公司不会因为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或历史理赔拒赔续保;
亮点三:免赔额递减
未发生理赔,每年递减1000元,免赔额最低6000元。
无住院垫付
不保宫外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