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行为: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 自杀,故意自伤,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既往疾病及未如实告知疾病:1) 先天性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2) 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的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3) 投保前被保险人已经患有的未如实告知的疾病或症状;
3、非意外事故导致的治疗:整形手术、美容、变性手术、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屈光不正、牙科治疗、牙齿修复;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及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医生认为治疗必不可少的不在此限);因预防、康复、保健型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5)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被保险人因职业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4、生育相关的治疗费用:怀孕(含宫外孕)、产前产后检查、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
5、不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1)非医院范围内产生的药物费用或医疗费用(无论有无医生处方)、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2)在如下机构接受治疗或接受如下的医疗服务:诊所、家庭病床、护理机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3) 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4) 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6、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性投保的合同起保之日起120天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2)自本附加条款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续保无30日规定)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3)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4)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5)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期间。
亮点一: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可以申请垫付医药费,缓解前期垫付医药费压力;
亮点二:可以报销特定外购药品,根据医生处方和外购药品的说明,可以报销60%费用;
亮点三:不会因为理赔更改续保条件,这个续保比较宽松。
无智能核保,健康告知较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