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核心保障
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60%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私家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私家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其中,私家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在第 1 个保单年度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在第 2 个保单年度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7.5 倍,在第 3 个保单年度至保险期满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约定情形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上述“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私家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及“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五项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