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在境外就医;
2、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引起的相关费用;
3、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6、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不包括被保险人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4、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武术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5、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6、视力矫正、精神和行为障碍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17、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避孕及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8、美容、外科整形;
19、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不包括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的 “肾髓质囊性病”、“严重甲型或乙型血友病”、“艾森门格综合征”、“肌营养不良症”、“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 “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严重成骨不全症第三型”。);
20、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以及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齿、牙周、牙床治疗及手术;
21、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22、任何医疗导致的伤害;
23、等待期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不包括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
24、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不包括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持续有效达一百二十日以后接受此四类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者);
2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亮点一:免赔额低,只有5000元;
亮点二:保障全,涵盖的范围包括一般住院医疗费、特殊门诊、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以及门诊手术医疗费。
续保审核严格,门诊费用规定不超过基本保额20%,免责范围上不合理要求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