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1.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
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身故或身体全
残,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
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不含)之前,
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详见释义)二者之较
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
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三者之最大者:
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现金价值;
③基本保险金额×(1+3.5%)
(n-1),其中 n 为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
上述给付系数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
对应日(含)之后、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 1.6;若身故
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
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 1.4;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
日(含)之后,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 1.2。
2.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详见释义),在特定公共交通工具内因交
通事故(详见释义)遭受意外伤害,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身故或身体全残,且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7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的,本公司按本条第 1 款规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
同时,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其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 1.5
倍,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