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一:医保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按规定在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发生的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含个人首先自付部分),经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扶贫特惠保、再救助等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扣除年度累计2万元起付线后,健康人群按照70%比例给付,特定既往症人群按照40%比例给付,保险年度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150万元。
责任二:医保范围外住院药品及耗材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按规定在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付部分费用、列入正面清单药品的自付费用、列入正面清单耗材的自付费用,扣除年度累计2万元起付线后,健康人群按照60%比例给付,特定既往症人群按照40%比例给付,单一药品及耗材限额见药品及耗材清单,保险年度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100万元。
责任三:特定高额药品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特药责任医师诊断,符合使用《烟台市民健康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中药品的,按照“理赔结算”流程在“烟台市民健康保”指定平台申请特定高额药品。
在《烟台市民健康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保障范围内的特定高额药品费用,扣除年度累计2万元起付线后,按照70%比例给付,对于投保开放日前经医保部门认定备案为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3种门诊慢性病病种的,按照40%比例给付,保险年度累计最高给付限额50万元。《烟台市民健康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中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应当按照慈善机构援助方案执行,由慈善机构援助的药品费用不纳入本产品理赔范围。被保险人可拨打客服热线400-820-7089联系理赔服务专员,协助进行慈善援助用药申请。
责任四:特殊疗效药品费用保险金
取得山东省户籍满5年或取得山东省户籍、年龄不满5周岁,其父母一方取得山东省户籍满5年的限定疾病参保人,经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特药责任医师诊断,符合使用《烟台市民健康保特殊疗效药品目录》中药品的,按照“理赔结算”流程在“烟台市民健康保”指定平台申请特殊疗效药品。
在《烟台市民健康保特殊疗效药品目录》范围内的特殊疗效药品费用,扣除年度累计1万元起付线后,按照70%比例给付,保险年度累计最高给付限额30万元。《烟台市民健康保特殊疗效药品目录》中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应当按照慈善机构援助方案执行,由慈善机构援助的药品费用不纳入本产品理赔范围。被保险人可拨打客服热线400-820-7089联系理赔服务专员,协助进行慈善援助用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