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部分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您选择本合同可选部分责任,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公司继续承担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您未选择可选部分责任,则本合同终止。
2、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2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3、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1)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2)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
每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项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4、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1)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5%;
(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
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项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中任意两项及以上责任的,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5、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6、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二、可选部分
以下责任为可选部分,若您选择本合同可选部分责任,则同时选择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1、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您选择可选部分责任,则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承担给付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 A、B、C、D、E、F 六组,详细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表》。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项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即本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其余五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2)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即本合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其余四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您选择可选部分责任,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3、恶性肿瘤多次赔
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初次发生(见9.6)并被医院(见9.7)的专科医生(见9.8)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见9.9),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即本附加合同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对应恶性肿瘤的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将豁免恶性肿瘤确诊日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