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保险金额
1、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
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3 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按规定投保可选
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您具体投保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载明的为
准。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
任: 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专科
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 (如选)或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二)达到疾病终末期 ;(三)身故或全残,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累
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一)初次
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如选)或重大疾病;(二)达到疾病终末期;
(三)身故或全残。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上条情形
之一的,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二、基本部分
1、重大疾病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
按被保险人确诊时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
同终止:
(一)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2、疾病终末期保
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时未满 18 周岁,给付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无息)的 2 倍。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时已满 18 周岁,给付确诊时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
(一)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3、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
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给付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累
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 2 倍。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给付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三者中的
最大者:
(一)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4、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仅给付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
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中的一项。若被保险人同时满足本主险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给
付条件,为了保障您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保险金责任给付。
三、可选部分
1、轻症疾病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
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就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每种轻症疾病,我们最多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四次时,本
主险合同项下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同
时初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和轻症疾病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导致的多种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其中一种轻症
疾病的保险金,同时上述疾病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若被保险人初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之前已经发生符合本主险合
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或全残,未申请理赔的,保险金申请人
在之后就上述以前发生的重大疾病、疾病终末期、全残保险事故申请理赔时,
我们将扣除已经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金额。
2、 轻症疾病豁免
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
豁免本主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主险合
同继续有效。
被豁免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视同已交纳。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
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期间的变更。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一)项至第(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主险合同约定
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
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
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发生上述第
(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
疾病终末期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终
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
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三)项至第(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发生上
述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
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
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