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责任
1、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续保的,不受30 日的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医院(见释义)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下述 4 类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 药品费、手术费等。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 30 日。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导致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保险公司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①门诊肾透析费;
②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③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3 / 32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 7 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 30 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扣除相应补偿或给付(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等)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为限。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2、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续保的,不受 30 日的限制),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因该重大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对下述 4 类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 药品费、手术费等。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 30 日。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并因该重大疾病导致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生效之日起30 日后,保险公司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①门诊肾透析费;
②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③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 7 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 30 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4 / 32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扣除相应补偿或给付(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等)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为限。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3、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的,不受30日的限制),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并因该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见释义),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见释义),按照本合同“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扣除相应补偿或给付(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等)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为限。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1,000,000元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责任
1、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的,不受30日的限制),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重大疾病释义所指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责任终止,保险公司将给付10,000元作为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对同一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给付一次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一经给付,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不再于该保证续保期间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2、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的,不受30日的限制),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如在该保证续保期间内,您继续续保的,保险公司豁免该保证续保期间内剩余各保单年度的保险费。该保证续保期间结束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项责任终止。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在该保证续保期间内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该保证续保期间内剩余各保单年度的保险费已经交纳。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质子重离子5 / 32医疗费用保险金与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