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身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 A、B、C、D、E 五组,详细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表》。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多次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确诊初次发生的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当且仅当后次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次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 180 天,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后次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过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保险公司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三者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两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4、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轻症疾病,且两次轻症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超过180天,保险公司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5、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重大疾病或任何一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