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必选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于第1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②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③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于第1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②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③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对被保险人不再承担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与“可选责任1.身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投保人未选择本合同“可选责任2.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选择本合同“可选责任2.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除“可选责任2. 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中多项责任的,保险公司仅按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下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第一次,给付比例50%;
第二次,给付比例60%。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两次时,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中多项责任的,保险公司仅按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
如果保险公司已给付过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3、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下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第一次,给付比例30%;
第二次,给付比例40%;
第三次,给付比例50%。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中多项责任的,保险公司仅按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
如果保险公司已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4、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除按照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起(含24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5、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以后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2)宽限期内应交未交的保险费;
(3)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如有)。
(二)可选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②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③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
如果保险公司已给付过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2、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或第二次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根据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约定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首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65日以后,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治疗行为的,保险公司对实际实施的治疗,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的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并与上一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理赔相隔不少于365日;保险期间内,本合同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