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选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 100 种。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意外伤害1以外的原因,经医院2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3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如果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可选责任一约定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2)如果您在投保时选择了可选责任一约定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并不再承担除可选责任一约定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或“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2、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共 40 种。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三次,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原位癌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以后,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原位癌轻症疾病,且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自首次原位癌确诊之日起一年以后,如果被保险人的非同一器官经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原位癌,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原位癌额外保险金,原位癌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非同一器官是指再次确诊患有的原位癌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首次确诊时所位于的器官不同,其中,如果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官。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细胞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动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4、中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共 25 种。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两次,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5、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原位癌额外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二、可选责任一
如果您投保时选择了本保险责任,则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以后,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列的除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根据本合同必选责任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以后,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以后,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且根据本合同必选责任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首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一年以后,因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相关治疗、随诊或复查,保险公司将针对相关治疗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
每个年度内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如果被保险人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五次,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可选责任二
如果您投保时选择了本保险责任,则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4的首个保单周年日5之前(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因意外伤害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