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附加安康惠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时间:2020-01-16 14:12:46

利安附加安康惠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所属公司

利安人寿

2、产品特色

属于疾病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50种轻症保障,被保人确诊合同约定的轻症可以豁免后续保费,与安康惠保两全保险共同组成安康惠保保障计划。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0-60周岁

缴费方式:5、10、20年交

保险期限:保至80周岁

等待期:90天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 1),保险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不再承担主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 1),保险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同一种轻症疾病的该项给付仅限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 3 次,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 90 日。给付满 3 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保险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以后的续期保险费及本附加险合同以后的续期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在计算已支付的保险费时,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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