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金给付
本合同年金分为 A、B、C、D、E、F 六种,分别简称 DALA、DALB、DALC、DALD、DALE、DALF。
DALA 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五十五周岁1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DALB 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DALC 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DALD 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DALE 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DALF 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首期年金领取日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首期年金领取日在本合同生效后不能变更。
若被保险人自首期年金领取日起持续生存的,则从首期年金领取日当日 24 时开始保险公司给付年金,每月给付的年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3的百分之十。
本合同年金的保证领取期间为二十年,DALA、DALB、DALC 的合同效力自保证领取期间届满日 24 时终止;
DALD、DALE、DALF 被保险人于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后仍持续生存的,则保险公司仍按前述金额继续按月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 106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一次性向年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的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年金两者的差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年金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2、身故给付
(1)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含)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5与本合同效力终止当日的现金价值6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后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