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部分
1、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对等待期后本合同满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累计给付金额以各项责任对应的最高给付金额为限。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
(1)药品费;
(2)床位费;
(3)膳食费;
(4)陪床费;
(5)住院杂费;
(6)重症监护室费;
(7)常规手术费;
(8)重建手术费;
(9)医疗设备费;
(10)器官移植费;
(11)物理治疗费;
(12)脊柱推拿、顺势疗法、针灸疗法费;
(13)康复治疗费。
2、特殊医疗费用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并根据医嘱接受以下特殊医疗的,特殊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特殊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其中,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
3、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并根据医嘱接受一般门急诊医疗的,一般门急诊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
(1)医生诊疗费;
(2)治疗费和检查检验费;
(3)药品费;
(4)物理治疗费;
(5)脊柱推拿、顺势疗法、针灸疗法费;
(6)康复治疗费。
4、紧急医疗费用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障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紧急治疗,导致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外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紧急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照 60%给付紧急医疗费用保险金。
二、可选部分
1、牙科医疗费用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内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牙科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牙科医疗费用保险金。牙科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
(1)预防性牙科治疗费:
包括每一保险期间内两次牙科检查、两次洁牙及抛光(包括必要情况下局部氟化剂处理)、一次护齿、一付夜间咬合垫、X 光检查、窝沟封闭治疗所产生的的费用;
(2)常规性牙科治疗费: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简单补牙(包括银汞合金或复合树脂充填)、简单拔牙和牙周治疗(包括牙周刮治、牙根平整术等)所产生的费用;
(3)重大牙科治疗费: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根管治疗、牙冠修复、义齿安装和智齿拔除所产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