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泰安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时间:2019-12-16 16:22:17

和泰安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1、所属公司

和泰人寿

2、产品特色

提供110种重疾、25种轻症、50种轻症以及轻症/中症豁免保费作为必选保障;

提供身故保障、恶性肿瘤额外赔、重疾豁免保费、特定良性肿瘤切除术保障等作为可选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0-50周岁

缴费方式:10、15、20、30年交

保险期限:保至70/80周岁、保终身

等待期:90天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在 40 周岁及以下,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金额乘以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具体比例如下:

确诊重大疾病的保单年度为第 1-15 个保单年度的,给付比例为150%;

确诊重大疾病的保单年度为第 16 个保单年度的,给付比例为100%。

(二)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 40 周岁(不含 40 周岁)以上,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合同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合同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除您选择的合同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均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二、中症疾病保险金(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金额的 50%(首次)/60%(第二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有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及“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三、轻症疾病保险金(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金额的 30%(首次)/45%(第二次)/55%(第三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有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及“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及“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及“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四、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必选责任)

在保险公司给付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中症疾病确诊日后的合同(不包括附加合同)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五、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必选责任)

在保险公司给付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合同(不包括附加合同)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六、身故保险金(可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已交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七、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可选责任)

(一)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首次患有的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

(1)若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一年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金额的 120%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一年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首次患有的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

(1)若自首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生存满三年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第二次患有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金额的 120%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自首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生存满三年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第二次患有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

第二次确诊患有的恶性肿瘤包括如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的复发、转移;

(3)经过病理学检查、影像学检查、血液检查等辅助检查,前一次的恶性肿瘤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保险公司给付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合同(不包括附加合同)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两项可选责任必须同时选择,不能单独只选其中一项责任。

八、特定良性肿瘤切除术保险金(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胶质瘤、纤维瘤、错构瘤、横纹肌瘤、腺瘤、乳头状瘤、平滑肌瘤、息肉等特定良性肿瘤疾病,且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并实施了符合合同所约定的特定良性肿瘤切除术,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金额的 10%给付特定良性肿瘤切除术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保险公司仅对发生在下列器官的符合合同约定的特定良性肿瘤切除术进行给付,器官列表如下表所示:

发生特定良性肿瘤切除术的器官:脊髓、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膀胱、输尿管、睾丸、食道、胃、小肠、大肠、乳房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器官发生特定良性肿瘤切除术,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特定良性肿瘤切除术保险金。

如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或成对 (乳房、肺脏、肾脏、输尿管及睪丸),左右两部分或该成对器官将被视为同一种器官。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特定良性肿瘤切除术责任中两项及以上的,保险公司仅按其中给付金额最大一项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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