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2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但未达到中症疾病9或重大疾病10给付标准,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合同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给付比例依次为 30%、35%、40%。当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罹患的轻症疾病已经符合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金责任。
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但未达到重大疾病给付标准,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合同每种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给付比例依次为 50%、60%。当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罹患的中症疾病已经符合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金责任。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日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首次重大疾病以外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按其中最严重的一项保险责任进行给付。
四、高残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高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达到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达到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五、身故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六、豁免保险费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定义的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各期合同应交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各项保险责任的等待期均为自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重大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三项保险责任不可兼得,保险公司将按最先发生者承担其中一项保险责任,同时不再承担其余两项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同时又符合高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为了保障您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给付。
若被保险人确诊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之前已经发生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保险事故而未申请理赔的,则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经给付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