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爱守护全家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时间:2019-12-03 10:08:05

天安人寿爱守护(全家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所属公司

天安人寿

2、产品特色

终身型重疾保障产品,提供轻症、重疾、中症、特疾、疾病终末期和身故保障,还提供豁免功能。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60周岁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终身

等待期:90天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中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3、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 A、B、C、D、E、F 六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②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③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3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4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6)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4、少儿/男性/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详见释义)/合同所指的男性特定重大疾病/合同所指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少儿/男性/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按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为男性,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男性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按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男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为女性,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按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男性特定重大疾病、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前述“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男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两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合同少儿/男性/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5、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详见释义),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③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6、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②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③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两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7、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8、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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