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三者之最大者:
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现金价值;
③基本保险金额×(1+3.3%)(n-1),其中 n 为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
上述给付系数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 1.6;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 1.4;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