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第二个保单周年日内,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经保险公司查核属实确在合同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返还所交保险费的110%,合同效力终止。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第二个保单周年日以后,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经保险公司查核属实确在合同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保险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保险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2)特定疾病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第二个保单周年日内,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第二个保单周年日以后,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经保险公司查核属实确在合同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3)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