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直接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将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保险公司将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包括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的伤残,均应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即保险公司在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应扣除前述伤残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时,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医疗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意外医疗保险基本保险金额限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
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意外医疗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医疗保险基本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4)意外医疗补充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保险公司对以下相关费用,按约定的标准,在意外医疗补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限额内予以补偿:
①交通费:指为抢救生命而发生的救护车辆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用车费用。
②误工费: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的误工费。误工费=意外医疗补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0.5%×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
③近亲属探望交通费、食宿费:指被保险人连续住院3天以上(不含3天)或身故,其一名随行或一名前往探望的亲友的额外食宿费和交通费。其中,食宿费每天不超过人民币200元,交通费仅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支出的交通费用。
④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返交通费:指被保险人连续住院3天以上(不含3天)或身故,其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因无法照料确需送返原居住地而发生的交通费,交通费仅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支出的交通费用。
⑤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费、食宿费:指被保险人住院或身故,前往处理的旅行社人员(限2名以内)和医护人员(限1名,须视被保险人受伤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前往)的食宿费、交通费。其中,食宿费每天不超过人民币200元,交通费仅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支出的交通费用。
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上述意外医疗补充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意外医疗补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补充保险金达到意外医疗补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5)费用补偿原则
主险合同中的意外医疗保险金和意外医疗补充保险金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取得费用补偿或赔偿,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费用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