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详见附件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依照“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评定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发生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身故和意外伤害残疾两项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医疗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乘坐属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上述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