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人可以单独投保必选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增加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一经选定,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将不能变更。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必选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包括第 90 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包括第 90 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在同次意外伤害事故中导致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可选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包括第 90 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包括第 90 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在同次意外伤害事故中导致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