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项目之一者,保险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项目两项或两项以上者,保险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发生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上述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