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因意外伤害须住院治疗,应到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住院治疗期间,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在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每次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但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及其引发的并发症或同一意外伤害及其引发的并发症而住进医院两次(含)以上,若其前次住院出院之日与下次住院治疗入院之日间隔期间未超过90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2)责任的延续
对于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仍然按前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在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则保险公司在住院医疗保险金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