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建筑施工现场(包括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从事建筑施工或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已领取以下第二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先扣除此项已领取的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项残疾在附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程度时,保险公司给付各项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在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发生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最高以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