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投保人指定的Ⅰ类交通工具时或在驾驶或乘坐投保人指定的Ⅱ类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投保人指定的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已领取以下第二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先扣除此项已领取的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投保人指定的Ⅰ类交通工具时,或在驾驶或乘坐投保人指定的Ⅱ类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伤残,并达到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附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附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投保人指定的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自该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同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各项伤残等级不同,保险公司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项伤残等级相同,则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1级)计算。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同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的构成,则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都高,且保险公司之前已给付了给付比例较低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保险公司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之前任意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高于或等于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合同指定的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合同指定的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