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附加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疾病,在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的,保险公司对其已累计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方式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附加合同约定的赔付规定给付基本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基本医疗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最高以其个人名下的基本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可选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同时选择投保任意组合的下列可选保险责任。
①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生育在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保险公司对其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生育保险管理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下列医疗费用,按附加合同约定的赔付规定给付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
a.孕妇孕产期检查费;
b.产妇分娩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c.已婚者人工流产、引产等终止妊娠措施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如果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期满时,被保险人因分娩尚未出院,保险公司针对该次出院时的累计医疗费用进行给付。如果被保险人按社会生育保险的规定可以取得补偿,则保险公司仅针对剩余部分给付。
保险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最高以附加合同的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②公共保险金额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责任或女性生育医疗保险终止时,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书面申请给付该被保险人公共保险金额保险金,但公共保险金额不记入被保险人个人名下。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按附加合同相应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赔付规定或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赔付规定,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公共保险金额保险金。每一被保险人的公共保险金额保险金以附加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公共保险金额保险金以附加合同的公共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附加合同的公共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以上各项保险金给付时,如果被保险人按政府或法律规定取得补偿,或从任何机构、个人、其它医疗保险取得补偿,则保险公司仅针对剩余部分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