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对每名被保险人仅给付一项,且以一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或确诊患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投保人在合同项下为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则无等待期。
合同的等待期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别确定:
①自合同生效日(若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日)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的期间为等待期;
②如果该被保险人是按照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所产生的新增被保险人,则该被保险人的等待期为自保险公司所出具的批注或批单上载明的生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的期间;
③如果某一被保险人发生过复效,则该被保险人的等待期为自该被保险人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的期间。
(1)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确诊患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且未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对每名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2)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确诊患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轻症疾病确诊日后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各期保险费。
(3)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分情况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
①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前已经获得轻症疾病保险金赔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②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前未获得轻症疾病保险金赔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②种情形下,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再次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即使该轻症疾病的确诊在重大疾病确诊之前,保险公司也不再向该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4)身故/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并且在身故或全残前未确诊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
若该被保险人已办理减额缴清,则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为办理减额缴清当时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申请全残保险金前已经申请并获得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赔付,如果该轻症疾病的确诊发生在被保险人全残之后,则保险公司在依照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时,将把已经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