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建筑施工现场(包括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从事建筑施工或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需在医院进行治疗的,对于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已累计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或者公费医疗保障人员的身份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已经获得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对于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获得的补偿后,剩余部分按附加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并且没有获得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对于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产生的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剩余部分按附加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接受治疗,如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保险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最高以其个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其个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岀的医疗费用,如果被保险人按政府或法律规定取得补偿,或从任何机构、个人、其它医疗保险取得补偿,则保险公司仅针对剩余部分给付实际的医疗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住院费(床位费)、挂号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注射费、处置费输血费、会诊费、救护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