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指定的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该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中被保险人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型所对应的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指定的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残疾,并达到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该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中被保险人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型所对应的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程度时,保险公司给付各项对应的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如果合并以前因被保险人乘坐的相同类型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可领给付比例较高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应扣除以前因被保险人乘坐的相同类型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而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所致附表《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相同类型交通工具的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及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类型的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