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已领取以下第2项意外残疾保险金或第3项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先扣除此2项已领取的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残疾,并达到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程度时,保险公司给付各项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在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发生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3)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烧烫伤,并达到附加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給付表》(简称附表二)所列烧烫伤情况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公司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金额为准;如果后次意外烧烫伤保险金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如果前次意外烧烫伤保险金金额较高,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保险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和残疾,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公司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