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已领取以下第2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先扣除此项已领取的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伤残,并达到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附件)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附件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同附件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各项伤残等级不同,保险公司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项伤残等级相同,则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1级)计算。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同附件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的构成,则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都高,且保险公司之前已给付了给付比例较低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保险公司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之前任意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高于或等于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上述第1项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第2项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达到合同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3)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按本条第1项或第2项有关约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将按等同于本条第1项或第2项实际给付保险金的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按本条第1项或第2项有关约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将按等同于本条第1项或第2项实际给付保险金金额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4)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达到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100%给付比例对应的伤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