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已领取以下第2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先扣除该项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伤残,并达到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附件)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附件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加合同附件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各项伤残等级不同,保险公司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项伤残等级相同,则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1级)计算。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加合同附件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的构成,则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都高,且保险公司之前已给付了给付比例较低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保险公司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之前任意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高于或等于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达到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责任终止。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体遭受伤害,经医院的医生进行必要治疗,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当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和达到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时,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