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已领取以下第2项意外伤残保险金,则保险公司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金额-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伤残,并达到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附件)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附件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金。如果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加合同附件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各项伤残等级不同,保险公司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项伤残等级相同,则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1级)计算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加合同附件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的构成,则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都高,且保险公司之前已给付了给付比例较低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保险公司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本次事故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前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之前任意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高于或等于本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本次事故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为0。
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达到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终止。
(3)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下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除给付第1项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下列方式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①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将按本条第1项实际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的8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②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或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将按本条第1项实际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的3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4)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下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伤残,并达到附加合同所附附件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除给付第2项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照下列方式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①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将按本条第2项本次事故实际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的8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②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或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将按本条第2项本次事故实际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的3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