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或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或公共汽车时,或在驾驶或乘坐特定汽车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对应种类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某一种类交通工具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前,已领取以下第2项中该类交通工具的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则保险公司给付的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类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该类交通工具的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余额。
(2)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通工具或公共汽车时,或在驾驶或乘坐特定汽车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原因导致伤残,并达到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附件)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附件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对应交通工具的基本险金额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保险金。如果自该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同附件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各项伤残等级不同,保险公司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项伤残等级相同,则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1级)计算被保险人因不同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同附件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的构成,则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
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都高,且保险公司之前已给付了给付比例较低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则保险公司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本次事故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前累计已给付的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之前任意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高于或等于本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本次事故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为0。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同一种类交通工具发生一次或多次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单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同一种类交通工具的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