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诊手术治疗或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的,自合同生效日起30天内(含第30天)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无论治疗是否发生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续保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要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诊手术治疗或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的,无等待期。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下列1-4类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在同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之和以100万为限,当一般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100万时,本项责任终止。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下列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加床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医生费、手术费、救护车费、透析费、注射费、输血费、输氧费、化验费、输液费和材料费(敷料、石膏、夹板及固定支架费)。
若合同不再续保,对等待期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30天(含)内的本次住院治疗,对于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责任。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下列医疗费用,包括:
①因肾透析而发生的门诊费用;
②因恶性肿瘤而发生的门诊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③因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而发生的门诊费用。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手术费。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天(含住院当天)及出院后30天(含出院当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限额内,按照第(一)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后,再对下列1-4类费用,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在同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之和以100万为限,当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100万时,合同终止。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必须住院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下列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加床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医生费、手术费、救护车费、透析费、注射费、输血费、输氧费、化验费、输液费和材料费(敷料、石膏、夹板及固定支架费)。
若合同不再续保,对等待期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30天(含)内的本次住院治疗,对于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的责任。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下列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手术费。
(4)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必须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天(含住院当天)及出院后30天(含出院当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恶性肿瘤门急诊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治疗恶性肿瘤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以上八类医疗费用不包括:空调费、取暖费、护工费、陪人费、其它费、水电费、通讯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杂费和体检费。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多次治疗的,应该按照治疗先后顺序申请理赔相应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未按治疗顺序申请保险金而导致此前已付保险金多于应付保险金的,则保险公司将在当次理赔时扣除此前多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