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无论治疗是否发生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或确诊患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的,则无等待期。
(1)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在医院住院治疗;或者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100元×投保份数×住院天数
(2)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或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200元×投保份数×住院天数
(3)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附表三所列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300元×投保份数×住院天数
(4)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住院治疗;或者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且因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300元×投保份数×重症监护天数
附加合同所称重症监护室指医院内为因病情严重需要重症监护及医疗护理的病人而设立的设施,有重症监护专科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持续护理和治疗,并设有精密监护及复苏抢救的设备,例如:心脏除颤机、人工呼吸机、紧急药物,作生命体征如心率、血压持续测试等。
对于被保险人同一天住院的,保险公司仅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中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
当被保险人满足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的条件时,保险公司将优先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累计最高住院天数以180天为限,其中,重症监护室保险金的累计最高住院天数以30天为限。在保险期间内,附加合同上述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最高住院天数以54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住院天数达到540天时,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