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乘以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含入住重症监护室期间)累计最多给付天数为90天。如果被保险人在7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住院,则每一保单年度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4天为限。
(2)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住院且因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乘以入住重症监护室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次入住重症监护室累计最多给付天数为90天。如果被保险人在7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住院并入住重症监护室,则每一保单年度的重症监护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4天为限。
附加合同所称重症监护室指医院内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重症监护及医疗护理的病人而设立的设施,有重症监护专科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持续护理和治疗,并设有精密监护及复苏抢救的设备,例如:心脏除颤机、人工呼吸机、紧急药物,作生命体征如心率、血压持续测试等。
(3)严重烧烫伤住院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烧烫伤并且达到以下两种标准任意之一的,且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的50倍给付严重烧烫伤住院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①头颈部严重烧烫伤面积占体表皮肤面积的比例≥8%;
②四肢和躯干(不含头颈部)严重烧烫伤面积占体表皮肤面积的比例≥20%。
(4)住院前、后门诊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在住院前14天(含)及出院后30天(含)内,因与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医疗,每一次门诊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给付住院前、后门诊医疗保险金。同一次住院以给付四次住院前、后门诊医疗保险金为限,同一天门诊以给付一次住院前、后门诊医疗保险金为限。
(5)急救医疗运送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必须且已经使用救护车运送且住院治疗,或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必须且已经使用救护车运送且转院治疗,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的二倍给付急救医疗运送保险金。同一次住院期间的急救医疗运送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6)特定住院手术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在住院期间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经施行附加合同附表中所列明的任何一项特定手术项目时,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的五十倍给付特定住院手术医疗保险金。
每类别特定手术以给付一次为限,累计给付的特定住院手术医疗保险金以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的一百五十倍为限。
(7)健康关爱保险金
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从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如果发生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第(1)-(6)项所列的任何一项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给付第(1)-(6)项保险金的同时,再按同等金额给付健康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指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每次出院与再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多次住院均视为同一次住院,即其保险金计算和给付均按同一次住院办理。
以上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主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扣除附加合同所有已经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再扣除任何您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您欠缴的保险费后为零时,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