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以下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承担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
①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道路交通工具期间,即被保险人踏入汽车车门起至离开汽车车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一般道路交通工具指同时满足以下四项的交通工具: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能合法上道路行驶的四轮及四轮以上轮式车辆;不属于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范围的;非商业营运,主要用于自驾、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等物品的车辆;不包括以下车辆:货车、客货两用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以及农用车辆。
②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汽车或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自踏入汽车或班车车门起至离开汽车或班车车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公共交通工具指具有有效营运执照、以客运为目的且以收费方式合法搭载乘客的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列车、客运火车以及其他客运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轮船(包括渡轮)和民航班机。
③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或轮船,自踏入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起至离开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④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起至离开班机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1)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上所述的任一情形下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医院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每保单年度内累计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的最高给付以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进行的治疗跨越保单年度,则保险公司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支付的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全部计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所在保单年度的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金额。
①若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除附加合同以外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取得补偿,保险公司将对剩余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未获得补偿部分,按照10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②若未从上述机构取得补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支出的部分按照9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附加合同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给付的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最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付达到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则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发生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医疗费用以附加合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医院处理类似情形所需的费用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