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后的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若被保险人在每满1周年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合同满期(以较早者为准)。
生存保险金=保险单周年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单周年日对应的生存保险金系数
保险单周年日对应的生存保险金系数如下表所示:
①若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第5、10、15或20个保险单周年日的24时止;
②若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止。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如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41周岁,身故保险金金额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160%;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41周岁且未满61周岁,身故保险金金额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140%;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1周岁,身故保险金金额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120%。
(3)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以下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①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个人非营运车辆,自被保险人进入车辆车门起至离开车辆车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个人非营运车辆指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座,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车主为自然人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登记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车,如从事以牟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不视为个人非营运车辆,不在保障范围内;
②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合法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汽车或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自踏入汽车或班车车门起至走出汽车或班车车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③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合法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或轮船,自踏入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起至走出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④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合法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起至走出班机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公共交通工具指具有有效营运执照、以客运为目的且以收费方式合法搭载乘客的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列车、客运火车以及其他客运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轮船(包括渡轮)和民航班机。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①、②或③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80周岁,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保险公司将在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20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④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未满80周岁,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保险公司将在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50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4)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满期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5)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