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在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该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保险公司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存在的意外伤害所致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该限额时,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效力终止。
个人非营运车辆指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座,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车主为自然人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登记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车,如从事以牟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不视为个人非营运车辆,不在保障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