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以下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承担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
①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道路交通工具期间,即被保险人踏入汽车车门起至离开汽车车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一般道路交通工具指同时满足以下四项的交通工具: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能合法上道路行驶的四轮及四轮以上轮式车辆;不属于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范围的;非商业营运,主要用于自驾、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等物品的车辆;不包括以下车辆:货车、客货两用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以及农用车辆。
②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汽车或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自踏入汽车或班车车门起至离开汽车或班车车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公共交通工具指具有有效营运执照、以客运为目的且以收费方式合法搭载乘客的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列车、客运火车以及其他客运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轮船(包括渡轮)和民航班机。
③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或轮船,自踏入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起至离开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④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起至离开班机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1)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所述的任一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在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保险公司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示的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不同的,以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的,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以较严重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为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给付比例(投保前已存在的意外伤害所致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的伤残给付比例视为已给付的伤残给付比例)应予以扣除。若前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等级较重,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限额时,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所述的任一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3)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所述的④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保险公司除按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外,还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随之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