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遭遇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死亡,保险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曾赔付过下列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则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赔付金额。
(2)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遭遇所投保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保险公司将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该事故发生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特定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如果不同特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部位且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则以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同样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