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以下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承担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
①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汽车,自踏入汽车车门起至走出汽车车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②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道路交通工具期间,即被保险人踏入汽车车门起至走出汽车车门止这一期间。
③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或轮船,自踏入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起至走出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④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自踏入班机舱门起至走出班机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①、②、③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④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以下情形下的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承担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
①乘坐高速列车:自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从事商业运营的高铁、动车、磁悬浮列车,自进入列车的车厢时起至走出列车的车厢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②乘公共电梯: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搭乘载客用升降机或手扶电梯(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升降机除外)。被保险人作为电梯操作人员、安装人员或修理维护人员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①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除按照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四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②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